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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的轉變與處理
2005年12月05日00:00   瀏覽🤪:995次  

  近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三),這是對2001年11月15日通過😋,並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又一次重大補充。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三)”(以下簡稱“《通知三》”)共十一條,涉及醫療期、違約金🚵🏽‍♂️、勞動派遣、企業改製等多方面內容。為更方便讀者理解,我們將其概括為兩個大方面📣:勞動關系篇👱🏽;保障、補償篇🧑‍🎤。本次我們將就其中涉及到勞動關系的條款與各位讀者作一個探討➛。

  關於事業單位轉製問題

  “原事業單位在《條例》實施後轉製為企業的,其勞動關系的處理應當適用《條例》。原聘用合同中或實施轉製過程中通過民主程序確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條例》規定的🐉,雙方應按約定的內容履行。原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於《條例》規定的,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解讀💝:

  ■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單位後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劃分管理是我國特有的模式👩🏼‍🔬。其不僅機構性質不同,法律適用也不同🌷。較典型的例子是,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只能人事仲裁而企業單位要勞動仲裁。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製的改革,部分事業單位向企業單位轉製,也就是轉變機構的性質。隨之🏥,使用的法律也要發生改變。即轉製後的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同樣的其勞動關系的調整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轉製單位勞動標準不低於《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前述轉製後的單位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不僅表現在轉製後的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反映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得低於《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確定的標準🧄🧜🏿‍♀️。如🧑🏿‍🦳,對合同提前解除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不得低於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等🎡。
  但已約定的內容高於《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則按照約定執行。這體現的是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

  關於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勞動關系處理問題

  “用人單位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實際處於無法生產經營狀況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比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執行🙋🐐。”

    解讀: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勞動關系應解除

  根據《勞動法》以及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勞動關系存在的前提之一是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也即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而如果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則喪失了開展業務的合法身份👌,屬於非法主體📼,不能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原來的勞動關系應予解除👮‍♀️。
  勞動者應特別註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勞動者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對在非法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不屬於勞動法保護的範圍。

  ■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勞動關系終止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執行國家有關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問題

  “凡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三部委審核同意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製的中央企業或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製的本市大中型國有企業,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按照原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八個部門《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在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製過程中🧑‍🦱😡,經職代會程序確定,依據《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勞動關系的,按《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解讀:

  ■企業改製可參照《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處理勞動關系
  八部委的文件對勞動關系的處理作了專門規定:
  (十四)依法規範勞動關系👎🏻🫸🏿。對從原主體企業分流進入改製企業的富余人員🌑,應由原主體企業與其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並由改製企業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應在改製企業工商登記後30天內完成。
  (十五)對分流進入改製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製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十六)對分流進入改製為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和改製企業可按國家規定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用工主體由原主體企業變更為改製企業,企業改製前後職工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十七)改製企業要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