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證明🔡,不但保護了雙方的權益,也規定了雙方需要履行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謹慎🤱🏿,看清各項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違約責任等等不可少,而公司蓋章、本人簽字都得一應俱全🕐。否則開頭的疏忽🤕,會造成今後的糾紛。本期案例就是因為勞動合同由朋友代簽造成了糾紛。
【案例回放】
2000年,趙某應聘進入某計算機公司擔任技術支持👩🦼➡️。同年10月,趙某與該計算機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趙某表現一直不錯。2001年10月,適逢合同到期👋🏽,公司打算與趙某續簽合同⌛️,但恰巧他因為北京的一個項目正在外地出差暫時回不來。與趙某同時續簽合同的還有幾人,為了簽合同工作能按時結束🚬,該公司就讓趙某的好朋友、另一個員工小王替趙某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合同有效期為1年。趙某出差回來,小王把自己代簽勞動合同一事告訴了他,並說續簽合同的內容同原合同內容一樣。趙某聽了之後沒什麽表示🏊🏼♂️。
8個月後,趙某被另一家IT公司看上👩🏻💼,打算跳槽。他向公司提出辭職時,公司按照合同規定向他索要合同違約金🖕🏻。“我又沒跟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呀。”趙某說。公司拿出他的勞動合同書讓他看🌛🔦,趙某認為字不是他簽的,合同無效,對他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糾紛焦點】
公司認為🍐,趙某雖然沒有在續訂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但是王某代簽是事實,而且他也知道☢️。趙某卻認為,自己是在事後才知道代簽勞動合同一事,之前都不知道,也不知道續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變化,他也沒再仔細追究🙅🏻💂🏻。這起勞動糾紛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代簽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應🏌🏻♀️。
無論是初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續簽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名都是其在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對合同權利義務接受的表示。簽名者應對自己的行為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若他人代簽合同🤹🏼♂️,應得到當事人委托或事後追認🦯,否則🙋🏼♀️,合同不對該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𓀑。然而,民法通則中還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分析判決】
趙某雖然沒有委托小王代其續簽合同,但他出差回來後☦️,小王就告之他代其在續訂的勞動合同上簽名一事。且明確告訴趙某:續簽合同的內容同原合同內容一樣📗👰🏻♂️。屬於得到當事人事後的追認。對此,趙某未提出任何異議🫡,勞動合同履行了8個月,他未作否認表示🔹。對於原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違約金,趙某是清楚的。因此,符合法律規定的默示同意,該合同對他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勞動法》中“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規定,有權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部門,只能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認定或宣布勞動合同無效。趙某以勞動合同是代簽的🕊,就單方面認定合同無效是沒有道理的💴。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趙某提前離開公司🧑🏻🔧,應當承擔合同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