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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四部委發布八項條件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
2005年04月11日00:00   瀏覽:928次  

為加強和規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引進,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界定提出了8項條件,並明確了高層次留學人才界定工作遵循的原則:堅持以科學的人才觀為指導🏌🏼‍♀️;堅持德才兼備原則👩🏽‍🎨,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尊重人才成長規律,把人才的學識💇🏽‍♀️、業績和貢獻與其發展潛能相結合;通過實踐檢驗人才👆🏼,註重業內認可;堅持尊重人才的多樣性✍🏻、層次性和相對性。

  8項條件

  1、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是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2、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3、在世界500強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審計)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4👰🏽‍♂️、在國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5、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6👳🏼、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7🧏‍♂️、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8、具有特殊專長並為國內急需的特殊人才。